10月16日,石家莊市住建局發布《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做出限售規定,拿本后2到5年內禁止交易。
《規定》顯示,2007年5月1日后,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注明:5年后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并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2007年5月1日前,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注明:2年后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2年方可上市轉讓,并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據了解,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