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公證啦!
有人說,這個被廢止的通知是讓人又愛又恨!愛的是它對公民繼承房產產權的保護,恨的是它規定了非常嚴苛甚至繁瑣的產權過戶手續。
讓我們來看一下:按照117號文的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權公證是個什么東東!?
辦過的人都知道,繼承手續繁多!
央視曾經進行過專題報道,其中的一個案例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如下證明:
父母死亡證明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死亡證明有木有???
父母的婚姻證明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的婚姻證明有木有???
父母的檔案有木有???
父母的父母的檔案有木有?
其他法定繼承人證明有木有???
……
小編頭暈,實在看不下去了......所以這繼承權公證的條例被廢止后,很多人在繼承房產時會簡便不少。
那么房產今后如何辦理繼承呢?
辦理房產繼承有以下三種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遺囑、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拿著法院的生效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3.如果當事人自愿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當然也可以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根據《不動產登記實施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 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來源:《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