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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屬超大城市擬積分落戶 住半年以上可申領居住證
日期:2014-12-05 點擊率:945

     國務院法制辦12月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定各級城市的落戶條件,其中,北京屬于城區人口1000萬以上的超大城市,擬實行積分落戶制度。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領居住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資料、團購、論壇)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特大城市積分落戶需考慮承載能力

 

    求意見稿指出,居住證發放地政府應當根據相關原則確定落戶條件,并擬定了各級城市的落戶條件。

 

    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并有穩定住所,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穩定住所,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本市人口超過1000萬屬于超大城市。

 

     有專家分析認為,采取城市分級落戶方式,是考慮大城市的承載能力,避免因人口增多導致資源、就業問題突出,使城市陷入困境。

 

 持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義務教育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在居住地還將享受諸多便利,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持證人口服務支出要納入財政預算

 

     為確保持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和便利,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同時,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冒用他人居住證最高罰款一千元

 

    據征求意見稿,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如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以及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要被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行為的人員,將被公安機關警告,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行為,公安機關對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