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法院等44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秱渫洝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限購不動產,子女限入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懲戒。
據介紹,44個部門聯合出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加大,多個部門在多個領域對失信當事人共同實施懲戒。懲戒措施基本可分為八大類。
第一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設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融資性擔保公司及設立商業銀行等。
第二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限制收購商業銀行、限制融資授信等。
第三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行業準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限制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限制從事礦山生產、安全評價行業,限制招錄(聘)其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
第四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第五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限制參與國有產權交易,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限制參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評先、評優等。
第六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其他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產品,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高鐵,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限制購買不動產,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第七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定罪處罰的限制措施。
第八類是協助查詢和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護照、婚姻登記及車輛財產信息,查詢海關認證資格信息,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信息,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等。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