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是給買賣雙方提供便利的服務機構。近些年,因房地產帶動,使中介市場發展勢頭迅猛,但存在良莠不齊的狀況,相關投訴屢見不鮮。遇到不良商家,買賣雙方對交易中的“明槍暗箭”避之不及。近日,寧夏興麟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銀川開設的興麟房產和德邦房產的門店一夜之間集體閉店,其以收取購房人房款為目的的各種騙局也隨之浮出水面。那么,通過中介進行房屋交易,究竟要留心些什么呢?
中介代收房款
案例:去年,吳先生在銀川市金鳳區上海路附近的一套住房出售,因工作繁忙,他將售房信息登在一家中介公司。僅一周時間,中介公司就與吳先生溝通,說有一位姓劉的先生要看房。經吳先生同意后,劉先生實地看了房子,當即表示滿意,打算貸款購買。在簽訂相關合同后,中介公司讓劉先生將房款的首付款打在中介公司賬戶上,并表示整個購房手續一個月內即可辦完,到時會把房款轉給吳先生。整整一個月過去了,劉先生向中介公司詢問辦理情況,中介公司表示需要再等幾天,辦好后會和劉先生聯系。可又過了將近兩周,劉先生仍沒有等到消息。隨后,劉先生與吳先生不止一次地一起到中介公司催促辦理,可中介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推延。無奈之下,劉先生請到一位律師到中介公司當面質問,并表示再不履行合同,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中介公司這才將房款轉給吳先生,這時,時間已經過去了近兩個月。
解析:可以說,在中介交易的諸多陷阱中,中介代收房款是最坑人的一種。上述案例中的中介公司是將購房人的首付款用于資金周轉,導致延期辦理交易手續,而更有甚者,類似興麟房產的詐騙行為,收取了房款之后挪作他用,有去無回,或直接卷錢走人的情況也不少。據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的宋振華律師介紹,目前中介市場在資金監管方面存有一定的漏洞,給通過中介交易的資金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全國各地已有大量中介公司卷款失蹤的案例,此次的興麟事件便極為典型。
宋律師表示,其實,如中介這樣的房屋經紀公司不得直接收取交易資金早有規定。在2010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銀川市房地產經紀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房屋經紀機構不得代收房屋交易價款。作為購房者一定要有這樣的認知,一旦發現中介有這樣的行為,要立即提出異議甚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房源信息不清不實
案例:今年2月,一直想買房的岳女士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網絡信息平臺上看到一則售房信息。這則信息中的房源無論地段、面積、價格、房型都非常符合岳女士的心意。于是,她與中介公司聯系之后,實地看了房子。由于是第一次買房,欠缺經驗,岳女士看到現房確如信息中所描述,就與賣方及中介公司簽了相關合同。當岳女士與賣家和中介公司約定辦理手續時,從與賣家的談話中才得知,這套房子是簽約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房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需要岳女士以委托公證的形式成交。岳女士詢問中介公司相關情況,工作人員卻表示公司也不太了解相關政策,只是聽賣家說可以交易,便刊登了信息。岳女士立即提出解除合同。
解析:據了解,目前中介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市場上各種規模的房屋中介機構都可見到。一些中介的經營人員嚴重缺乏專業知識和服務意識是導致問題頻出的主要因素之一。據了解,目前銀川市場上從事中介服務的人員中,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僅僅是個別人,可謂鳳毛麟角。“不專業”的問題在中介交易中體現在各個細節上,如上述案例中,經紀機構和工作人員顯然不了解房地產相關政策,將不具備交易條件——簽約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信息發布。如果按賣家建議,以公證方式成交,將會形成賣方違規、買方的物權無法保障的局面,一旦被查處,雙方均有損失。
除此之外,很多房產中介還提供不實信息或者刻意隱瞞房源真實信息,導致購房者在購房后發現諸多問題。因此,購房者在選擇時要十分謹慎,盡量選擇經營手續齊全、正規的二手房中介機構。宋律師提醒購房者,選擇中介機構時,要看其是否在其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并且要看有無銀川市住房保障局的備案證明,必要時可以索要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利用虛假信息騙錢
案例:羅女士在一家小規模的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心儀的二手房房源,中介公司也十分熱心地給羅女士“查詢”房源的相關信息,并告訴羅女士,房子是2000年的,房主姓邱,周末就可以實地看房。中介公司還為羅女士提供了一幅手繪戶型圖,并告訴羅女士,戶型就是如此,因為地段好、價格優,此房源十分搶手,如果羅女士特別中意,可以先付1萬元定金,他們就不再帶別人去看房了,等周末羅女士去看了房子,一切沒問題的話,羅女士交的1萬元定金,在辦手續時可以直接算作房款。由于羅女士對這套房子確實滿意,又急于買房,便與中介協商后,當即交了6000元定金。隨后的幾個周末,羅女士要求去看房,但中介均以各種理由推辭。過了近一個月的時間,中介工作人員給羅女士打電話表示,房主突然要求撤回售房信息,房子不賣了。羅女士要求中介退還6000元定金,但中介表示,定金為羅女士自愿繳納,且定金是不予退還的。羅女士無奈之下找到律師幫忙解決問題。律師調查發現,中介提供的房源,按照樓號及門牌號等信息查詢時,房主不姓邱,且房主根本沒有賣房意愿,更不曾在中介登記過賣房信息,中介為羅女士提供的戶型圖純屬虛構偽造。
解析:中介公司的此種行為,其實就是抓住了購房人急于購房又怕錯過好房的心理,類似這種中介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定金房款的狀況時有發生。此外,還有中介公司采取公證委托形式,在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情況下,隱瞞房屋真實交易價格,加價出售給買方,事實上造成了騙吃差價的行為。中介行業資深人士馬先生表示,在中介機構購房,做任何決定和簽署任何協議時,一定要買、賣及中介三方都見面并經過溝通之后再進行,而買方有權要求中介及賣方提供房源的真實信息,最好看到賣房者提供了房產證、身份證并經由房主在房管部門調檔查看之后,再簽署購房合同。如果賣方的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場,全權委托中介辦理,則買方可向中介提出上述要求,并且一定要查看公正委托書。
宋律師表示,如果發現了中介公司利用虛假信息行騙,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中介公司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而為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在交易時最好親力親為,不要完全依賴第三方。 (來源:《新消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