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公民民事權益受損時,應當及時采取救濟措施,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則可能面臨喪失勝訴權的不利法律后果。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案件,最終法院認定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討十幾年前房款未果
原告李先生訴稱,他在1998年和1999年分兩次給張先生現金24萬元,用于幫忙購買房屋,但后來張先生并未幫忙購房,也未向其退款,故訴請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24萬元及相應利息。庭上,張先生辯稱對方現在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相關款項也早已實際返還了,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因李先生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已獲知張先生不能幫忙購房,故其在該時間點已明知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其應當在此之后的2年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但其現在提起訴訟,在沒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或中止的事由時,張先生的有關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成立,最后,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普通訴訟時效2年
本案法官表示,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及最長訴訟時效,即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為1年,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因此,法官建議,當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損時,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如直接向對方送達主張權利文書、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方式進行,特別是在自行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時候,應當注意保存主張權利的證據,以免喪失自己勝訴的權利。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