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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須知:在中介買房需注意這些情況
日期:2017-12-09 點擊率:1071

    同中介打過交道的人應該都有這種體會,明明之前他們向你承諾,什么事情都可以辦好,但真正碰見問題的時候,卻開始推脫責任。如果你想追究他們,卻被一句“不歸我們管”堵得啞口無言。那么,到底在什么情況下,你們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由于現金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多為格式文本,只有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不少細節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這時中介就有義務進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二、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權人與出賣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詢問清楚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

    但是,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三、隱瞞房屋弊端

    帶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聯系不上出賣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常會帶領購買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這時買賣雙方可能就會對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著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較低的網簽合同,便慫恿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這就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一旦被問責,買賣雙方可追究中介責任。

 

六、虛構社保

    在交易的時候,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這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使得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因此買賣雙方同樣可追究中介責任。

                                                                                 (來源:華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