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涉及的事情很多,比如辦理產權過戶,需要將原房主的戶口遷出,辦理水、電、煤過戶手續的話,還需要考慮物業管理費、電話費等是否有欠交的情況。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會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是房屋的過戶問題,很多房主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后遲遲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遷出,這樣的情況表面上看著是沒有給購房者帶來經濟損失,但是售房者是需要承擔一些違約責任的。
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子,逾期遷出戶口的一方被判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
2014年12月份,房產交易的雙方進行了二手房交易,后購房者以139萬元的總價向售房者購買了一套房子,交易雙方約定好價格后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同時合同中還約定,2015年1月5日之前,雙方一同去辦理該套房屋產權的轉讓過戶手續。
因為售房者的戶口是與這套房子綁定的,因此為了保證售房者能夠及時的遷出戶口,購房者與售房者簽訂了合同補充條款,雙方約定賣方承諾自上述房產權利轉移之日起20日辦理原有戶口全部遷出手續,如果發生逾期一日就需要按照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直到房內戶口全部遷出為止。
簽訂完合同之后,交易雙方便在約定好的時間去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但是后卻因為種種原因,售房者在2015年5月8日才將其戶籍從這套房屋中遷出。這便引發了合同違約賠償案。
購房者起訴的時候認為,自己是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之后,賣方雖然履行了交房義務,但是卻遲遲沒有將戶口遷出,這樣的行為便構成了合同的違約,賣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按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賣方應支付給買方7萬余元。
可是賣方認為戶口僅僅是拖延了幾個月,就要賠付7萬余元,因此堅決不同意,他認為之所以逾期遷出戶口是自己確實是有原因的,與買方協商之后,買方表示晚點遷出沒關系,但是現在買方卻要求賠付違約金,所以賣方不能接受。很顯然,賣方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撐。
后法院審理后認為,賣方在合同中對戶口的遷出時間已經作出了承諾,就應該嚴格的執行,如果真的是有具體的困難不能如期遷出戶口的話,也應該在與買方協商后,取得買方書面或其他方式的明確諒解。但是現在售房者的合同違約已經成立了,而且對于購房者當初的承諾沒有書面的約定,因此法院只能支持買方的訴訟請求,后賣方不得不向買方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
最后提醒房產交易的雙方,對于任何約定的事情都要有書面的證據才能成為日后有力的支撐,才有可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鏈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