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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加層,多收一半暖氣費合理嗎? 法院判了,按建筑面積1.5倍付費!
日期:2018-01-18 點擊率:1254

    “商鋪層高近6米,為了更好利用空間,商戶加設了隔層,但供暖公司卻要多收一半的暖氣費,這樣的收費合理嗎?”1月17日,銀川市海亮國際社區商戶楊女士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她租用的商鋪因為加蓋一層導致供暖費增加了一半。因為商戶和供熱公司存在分歧,兩家就此還對簿公堂。記者了解到,海亮國際社區多家商戶給商鋪加蓋了隔層,且增設了供暖設備,均面臨著暖氣費可能要增加一半的問題。

 

 商戶

 加蓋層也要收暖氣費

     據楊女士介紹,2014年夏天,她租用了海亮國際社區10號地3號商鋪,因為商鋪層高5.7米,為了更好利用商鋪空間,她加設了一層,并在加設的二層上裝了暖氣。當時,她曾打電話咨詢,供熱公司稱加設部分不收采暖費。2014年至2015年度交納采暖費時,因為著急開業,她沒有仔細核算,便按供熱公司提供的金額交納了采暖費。事后,她得知供熱公司按建筑面積的1.5倍收取了采暖費。2015年至2016年度采暖期,供熱公司又要求她按建筑面積的1.5倍支付采暖費。按照有關規定,供熱公司應該按房屋建筑面積收取相應采暖費,她只加蓋了隔層,并未增加商鋪原來的建筑面積,因此拒絕交另外一半采暖費。2017年至2018年采暖期,她按有關規定到供熱公司交納應交的采暖費,供熱公司依舊要求她按建筑面積的1.5倍支付采暖費,且拒絕收取應交的建筑面積采暖費,并稱如不按1.5倍交費,就停止供暖。

 

    該社區商戶李先生也向記者反映,因為租用了別人改造成上下兩層的商鋪,前兩個供暖期都按建筑面積的1.5倍交納了采暖費。因為去年生意不太好,加設的二樓基本未用,當年9月,他向供熱公司申請拆除加設的二樓供暖設施,并停止這部分收費,但供熱公司卻只給他辦理了二層的停暖手續,并讓他支付了30%的停暖費。他認為供熱公司收費沒有相關依據。

 

 熱企

 隔層增加了供暖面積,應交納相應采暖費

     1月17日上午,記者走訪了幾家加設隔層的商鋪。這些商鋪層高有近5.7米,改造后的一樓部分層高多在2.4米至2.5米之間,二層部分稍低一些,且二層部分均已加裝了地暖和暖氣片,供熱效果也不錯。事實上,改造后的實用面積比原來實用面積增加了近一倍,因為隔層增設了供暖設備,兩層的供熱面積加起來確比原來的建筑面積增加了不少。

 

    供熱公司收取加設隔層采暖費是否有相關依據呢?對此,寧夏百新熱力有限公司海亮收費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海亮國際社區部分商鋪有5.7米高,一些房東為了增加房屋使用面積,私自加蓋了二層并在加蓋部位增加了供暖設備。熱用戶私自改造和加裝供暖設施違反有關規定,應立即拆除,造成的后果由熱用戶承擔。但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商戶們改造確實花了不小代價,讓全部拆除很難施行。但改造后的實際供熱面積為建筑面積的1.5倍,因此供熱公司按建筑面積的1.5倍收取采暖費符合實際情況。

 

 供熱辦

 擅加供暖設備應拆除,如收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熱公司按建筑面積的1.5倍收取采暖費是否合理呢? 賀蘭縣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楊樹青告訴記者,接到熱用戶投訴后,他們實地走訪調查發現有熱用戶確實加設了隔層,增設了供暖設施。按照《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第21條第2款和第22條之規定,熱用戶不得擅自增加散熱器、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由于室內裝修改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因改造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造成熱用戶或相鄰熱用戶室溫不達標的,責任由該熱用戶承擔。他還表示,針對加設隔層收費標準,目前自治區和銀川市尚無明確規定,這部分收費應由熱用戶和供熱單位協商解決,或由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法院

 熱用戶按實際采暖面積支付采暖費

     采訪中,寧夏百新熱力有限公司海亮收費處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一份銀川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去年,寧夏百新熱力有限公司曾將一名熱用戶因拖欠采暖費起訴至賀蘭縣法院,該案情況與楊女士所反映情況十分相似。賀蘭縣法院一審判決顯示,涉案房屋是商業用房,建筑面積為108.66平方米,按照銀川市集中供熱價格規定,該房屋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5.5元。被告商戶于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寧夏百新熱力有限公司交納了采暖費4482.22元,后商戶認為寧夏百新熱力有限公司按照建筑面積的1.5倍收取采暖費不合理,故2015年至2016年度的采暖費僅交納2000元。一審判決認為,該案件爭議焦點為涉案房屋的采暖費按建筑面積1.5倍收取是否合理。首先,從熱力公司提供的收費收據上看,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商戶交納的采暖費面積為162.99平方米,正好是涉案房屋建筑面積的1.5倍,應視為商戶對該收費標準和金額明知并認可。其次,涉案房屋層高近6米,屬于超高層房屋,商戶將房屋加隔了一層,并加裝了采暖設施,增加了使用面積,擴大了散熱面積。法院認為,原、被告對涉案房屋按照建筑面積的1.5倍交納采暖費協商一致,且收費標準具有合理性,被告應該按照建筑面積的1.5倍支付采暖費。

 

    一審判決后,商戶不服,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銀川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由于商戶已自行將房屋加隔一層并加裝采暖設施,使得實際供熱面積增加為建筑面積的1.5倍,擴大了散熱面積,熱力公司實際上已向商戶提供了相當于建筑面積1.5倍的供熱服務,商戶理應向供熱公司支付相應采暖費。銀川市中級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商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來源《新消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