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主自稱“懷疑銀行同貸造假”,擔心上當受騙,多次更改交易方式,頻頻反悔,構成違約,買家無奈將其告上法庭。東莞市第二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書》,賣家除向買家退還已付購房款60多萬元外,還需支付違約金22萬余元。目前,賣家已履行完畢。
案情
買方已讓步同意付全款
去年6月19日,毛先生將位于厚街鎮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賣給符先生,總價111.88萬元。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書》,當天,符先生付給毛先生第一期轉讓款5萬元。隨后,符先生根據合同的約定,向銀行申請個人二手住房按揭貸款49萬元。7月19日,銀行出具了同意符先生按揭貸款的批復。8月11日,符先生、毛先生到銀行核實貸款的審核情況。當天,符先生扣除按揭貸款的49萬元后,將剩余的房款57.88萬元付給毛先生。此后,符先生及涉案交易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聯系毛先生,要求他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銀行同貸批復的原件交給自己持有,并要求加蓋銀行公章、相關負責人簽名并辦理第三方公證手續。符先生告訴毛先生銀行表示無法完成這些操作,毛先生便以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為由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稱符先生的貸款“是個騙局”,要求符先生支付全部房款,稱那樣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反復交涉無果后,符先生作出讓步,同意全部付清房款,并讓毛先生指定銀行,對這最后的49萬元進行資金托管,從而在保證交易安全后,由托管銀行將這筆錢付給毛先生。毛先生對此予以拒絕,并暗示符先生不接受他的要求可解除合同。去年10月8日,認為無法再做出讓步的符先生向東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毛先生退還他已支付的62.88萬元,并按合同約定賠償自己全部房款20%的違約金20多萬元,同時解除合同。
11月23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毛先生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符先生向他賠償違約金。
12月13日,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毛先生突然變更反訴訴請:不同意解除合同,撤回反訴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
賣方出爾反爾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誠信履行。據法院調查,符先生提供的銀行同貸批復真實,毛先生以未取得銀行同貸批復為由拒絕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進行交易已構成違約。后在符先生積極與其協商的情況下,毛先生多次反悔,借稱“維護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復違約,毫無履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誠意。最終,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今年1月9日,毛先生已通過轉賬的方式將60多萬元房款退還符先生,并付給符先生22萬余元違約金。
■庭審交鋒
買方:已付六成房款還不過戶賣方耍賴
賣方:必須一手交錢一手交房不能被騙
符先生稱,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書》時,明確約定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交易環節及違約責任,房屋交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若付清全款,萬一中間過戶出了問題,買房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了。符先生認為賣方在耍賴。毛先生則辯稱,由于在交易過程中銀行不能提供相關證明,他認為其中有蹊蹺,懷疑“銀行同貸造假”,他的要求只是為了避免自己受騙。
去年12月16日,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次開庭審理,毛先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毛先生稱,在法官面前,雙方的利益都能保證安全了,因此同意可以先辦理過戶,買房再付款。
■法官說法
交易人不能一味強調保障自身安全
主審此案的市第二法院毛宇翔法官稱,買方已支付六成房款,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仍同意繼續交易,要求賣方先辦理過戶再支付剩余房款的做法是對雙方交易風險的平衡,也體現了履約誠意。而賣方無視合同約定,多次拒絕買方提出的合理履約方案,既無交易誠信,也已構成違約。
毛宇翔表示,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風險的,雙方應當誠信履約,通過細化交易流程、交易環節來將交易風險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強調保障自身安全,卻將對方置于遠高于一般合理范圍的交易風險之中。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可通過分期付款,分環節、分階段依次履行各自的義務,以最大程度地保證雙方的交易安全,降低雙方風險。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