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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買的房真離婚了如何分割?
日期:2018-02-09 點擊率:1130

    最近幾年,因為買房而辦理假離婚早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但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是,一些人辦理了“假離婚”,也如愿購買了房子,但是最終卻因為雙方之間真的出現了矛盾而弄假成真。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利用“假離婚”購買的房就面臨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案例】 假戲真做
    李晶(化名)和王兵(化名)于2011年結婚,王兵的父母就為兩人購置了一套建筑面積88平方米的婚房。2013年,隨著女兒的誕生88平方米的住房顯得日趨緊張。2016年,李晶和王兵看中了一套三房一廳,建筑面積12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被售樓員告之,他們已經擁有一套住房,如果再買一套房產,那么將屬于是第二套房產。按照相關規定,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都要上浮。兩人經過售樓員的一番介紹之后獲悉,首付款已然超出了他們的支付能力。


     隨后,有人為他們出主意:可以進行“假離婚”,然后現有住房歸一人所有,另一人沒有房屋貸款,這樣再買房就可以按首套房計算。兩人經過商量之后,去辦理了離婚手續,然后以李晶的名義貸款購買了那套120多平方米的房產。購置了新房原本是一件高興的事情,但是從裝修開始,兩人就因為意見不同而開始出現爭吵。之后,恰逢王兵單位降薪,兩人每月又要償還數額不低的房貸,生活壓力開始加大。2017年下半年,李晶提出分手,因為兩人從法律意義上講已經離婚。


    “我們當初是為了買房而辦理的‘假’離婚,實際上一直生活在一起。”王兵說,“雖然李晶看上去是在我們離婚后買的這處房產,但二套房的首付是以雙方老人出資為主,外加我們兩人這幾年的積累,李晶提出真的離婚,卻不想對這處房產進行分割,這該怎么辦?”


【說法】是否算真離婚?
    李晶和王兵有兩個問題待解:一、他們到底算不算真正的離婚了?如果真的“離婚”了,那“離婚”后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首先,李晶和王兵到底算不算真正的離婚?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說李晶和王兵如果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可以說婚姻關系就是真的解除了。不過,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如果李晶和王兵是在人民法院領取的離婚調解書,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當然,這里需要舉出相應的證據。


【說法】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李晶和王兵真的“離婚”了,那“離婚”后購買的房產應如何分割?劉國華認為,《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他們二人補辦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這樣他們可以一直追溯到2011年初次結婚之時。此時,如果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如果李晶和王兵“離婚”后所購房屋,雙方甚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雖房產證是辦在一方名下,在雙方又復婚后,房屋應屬于雙方共同所有,李晶和王兵父母的出資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房貸等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李晶和王兵不補辦婚姻登記,則屬于同居關系。如果李晶和王兵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起訴到法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會判決予以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財產做出分割。劉國華說,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李晶和王兵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包括房產,按共有財產處理。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適當照顧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照顧無過錯方等情況來分配。由于該房屋登記在李晶名下,無疑王兵需要承擔較多的舉證責任。
                                                                                              (據《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