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從本質上來說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但是,現實生活中,卻會時常因為小事而發生矛盾,嚴重的更是起訴到法院。
小區業主因為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拒交物業費,有的業主以自己沒有居住、未使用為由拒交物業費,更有業主以自己住一樓不使用電梯為由不交物業費。但以上所述三種情況下不交物業費都是不合理的,在遇到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這類問題時,可以選擇理性的維權方式,如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根據《條例》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方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自行提供服務,業主可以不支付這部分物業費用。
2.發改委《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物業方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方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4.物業方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甚至可以投訴服務不周。
5.物業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較大問題時,業主委員會也可以依法通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業公司。 (據《銀川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