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2009年,我兒子要買房,房屋總價57萬元,其中首付款37萬元是我支付的,當時購房合同是我兒子簽訂的,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我兒子名下,貸款由我兒子償還,同時,我兒子向我出具了我支付首付款的收據以及一份《協議書》,載明該房屋由于我支付了首付款,由我終身居住。現在我兒子要求我搬出該房屋,我認為這套房子是當時我對他的贈與,現在他不讓我居住了,我要求撤銷該房屋贈與合同,同時要求確認該房屋歸我所有,請問有沒有法律依據?
王律師(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你的陳述,在沒有其他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你和你兒子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應當是對購房首付款37萬元的贈與,同時該《協議書》對于房屋的物權有所限制,即由你終身居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你兒子要求你搬出該房屋沒有法律依據。對于你要求撤銷該房屋贈與行為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才發生效力。雖然你支付了37萬元首付款,但是根據你們之間的《協議書》,你對你兒子贈與的應當是37萬元購房首付款,況且剩余貸款也是由你兒子償還。因此你認為你和你兒子之間系房屋贈與的法律關系亦沒有法律依據,你要求撤銷該房屋贈與的行為無法得到支持。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