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日前在南城區工作的趙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煩事。去年,她和丈夫達成共識購買南城區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于是兩人共同署名辦理產權,需要兩人同時簽購房協議,當時丈夫在外地出差,委托趙女士代簽名字并按手印。但是,在繳納了10萬元定金之后,由于過戶手續遲遲沒有辦理成功,其間兩人感情出現波折,趙女士的丈夫決定追回定金放棄購樓,并且以自己當時不在場,趙女士代簽協議無效為由要求趙女士承擔全部責任即負責追回定金。
為此,趙女士問:丈夫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定金是否可以要回來?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如果趙女士有充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時簽字是受丈夫委托的,如委托書、短信、電話記錄以及銀行轉賬記錄等,則協議書是有效的。在這個糾紛中,中介、賣房方的業主應當從趙女士的資料中充分認定兩人的夫妻關系,才會允許趙女士代替丈夫簽名,因此,趙女士的丈夫無權追討房屋定金,如果放棄購房,將與趙女士一同承擔協議中的違約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