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與丈夫結婚20年,育有二子。2005年,夫妻倆全款購買了一處二手房,登記在大兒子石亮名下,但該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石亮結婚后就搬出去住了。
2014年,石亮與父母就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老夫妻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石亮辯稱,涉案房屋是其父母對自己的贈與。
而老夫妻認為,涉案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費用完全是原告支付,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不可能把將來唯一安身立命之地贈與被告。所以,涉案房屋不是對石亮的贈與。
雙方均表示,曾要去做房產公證:“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石亮不得轉讓、贈與房產”,因為公證處不能公證,所以沒有辦成。
律師點評
共享財產 也需分擔共有義務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說,司法實務中關于房產訴請確權的案件屢見不鮮,但處理各不相同。如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確權案件,有認定為贈與的,也有認定為家庭共有的,還有認定為夫妻共有的。
本案是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不存在房貸問題,只能通過舉證、質證還原當時的情況,判定是贈與、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家庭共有。
首先看是否屬于贈與。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是否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已無法查明,但是雙方在法庭上均表示曾經要去公證處做房產公證,如果涉案房屋確屬贈與,按理就不會限制石亮對房屋權利的行使,應可反推贈與不成立。
二是看是否屬于家庭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對于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因共同財產經營管理產生的費用應平均分擔。但石亮應并未履行相應義務,應不享有共有份額。
三是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涉案房屋的房款全是王坤夫妻二人的積蓄,而且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子女也沒有為購房和裝潢等做貢獻。因此,涉案房屋應屬原告王坤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