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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入住后漏水 買房人可否拒付房屋尾款?
日期:2015-09-21 點擊率:1045

【摘要】 多次交涉無果,李先生一紙訴狀將盧女士起訴到渝北區法院,要求她支付房屋尾款并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6月,購房人張某與重慶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賣房人張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購買北部新區二手房一套,居間服務報酬1.4萬元。

 

    買套二手房,入住后才發現房子漏水,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購房尾款?近日,渝北區法院民三庭在寶圣湖街道湖濱西路社區公開開庭審理后,旁聽的群眾明白了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質量問題的處理辦法,買房人據此扣房款,屬于違約。只能通過鑒定確定質量問題原因,再依法維權。

 

    李先生將一套渝北區某小區的住房賣給了盧女士,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房款43萬元,盧女士支付21萬元后入住。但是,她入住一段時間后發現房屋漏水,部分墻面脫落,喬遷欣喜慢慢變成了煩惱。盧女士多次找李先生要求修復未果,就拒絕支付22萬房屋尾款,想以此維護自己的權利。

 

    多次交涉無果,李先生一紙訴狀將盧女士起訴到渝北區法院,要求她支付房屋尾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中,李先生認為房子經過盧女士多次查看并驗收,現在漏水不能說明是自己的責任,可能是盧女士入住后造成的,且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房屋質量問題的處理辦法。

 

    盧女士則認為,自己并非專業人士,驗房不能發現房屋瑕疵,只有在入住后才能發現,既然漏水,賣房人就應該維修,如果不承擔,就只有把房屋尾款扣下來自己修。

 

    巡回法庭經過舉證、質證、辯論、詢問環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同時也讓旁聽群眾深入了解了案情,旁聽群眾也進行了激烈討論。庭審法官說,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領域的一個基本原則,合同一旦簽訂,就應該嚴格履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李先生和盧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無房屋質量的約定,在出現質量問題后,如果買房人不能證明質量問題的原因,就無權依據買賣合同擅自扣房款,如果拒絕支付尾款,就屬于違約。

 

正確維權方法

 

    法官稱,此類情況出現后,買房人并不是沒有維權渠道,應該通過鑒定的方式確定房屋質量問題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要求賣房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才是正確的維權渠道。

 

    法官建議,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簽訂合同前要對房屋現狀進行仔細查看,對房屋存在的問題以及雙方就該問題的協商解決意見也要明確在合同中。合同簽訂中雙方應就付款、交房、過戶、戶口遷移、物品清單以及與房屋相關的物管費、水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網費等支付和交接的時間和先后順序要明確約定。

 

未協助辦過戶 購房人能否拒付中介服務費?

 

    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中介公司并未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購房人是否有權拒付中介費?日前,渝北區法院民二庭通過在鴛鴦街道丹鶴社區開展巡回審判,為旁聽群眾給出了答案:經法庭調解,購房人張某當場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7000元。

 

    2013年6月,購房人張某與重慶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賣房人張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購買北部新區二手房一套,居間服務報酬1.4萬元。合同并未約定由中介協助辦理貸款及過戶。

 

    但是,在房屋成交后,購房人張某由于未支付中介費,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張某稱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協助辦理貸款及過戶義務,所以,自己也無義務支付中介費。

 

    中介公司則認為,合同并未約定由中介協助辦理貸款及過戶。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張某應立即支付中介費。巡回法庭圍繞雙方上述爭議焦點,耐心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最終促成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購買人張某當庭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7000元。

 

正確思維方法

 

    法官在庭后的案件解讀中提示,簽訂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時,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費支付的條件及方式,只要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受法律的保護。上述案例中,張某與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后張某要支付中介費,因此,張某不能以中介公司未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義務為由拒不支付中介費。       (來源:《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