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將共同所有的一套住宅贈與兒子,并由父親協助兒子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父親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彭州法院作出判決,父親王某無權撤銷贈與房屋,應協助兒子辦理變更房屋所有權的登記。
王某和蘇某結婚后,生育了一子小王,并在天彭鎮購買了一套150平米的住房。2015年1月6日,蘇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小王的撫養權歸蘇某,婚后購買的150平米住房贈與王小某,由王某協助小王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在協議簽訂后,王某反悔,拒絕將房產過戶到王小某名下。
隨后,小王將父親起訴至彭州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屋歸自己所有。開庭后,王某辯稱,離婚后,自己已向兒子明確表示撤銷對其贈與房屋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钡囊幎,自己對贈與行為有任意撤銷權,且該意思表示已到達原告,贈與合同已經解除,自己無需再履行向原告過戶房屋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母親與被告離婚時約定將共同共有的房屋贈與原告,系雙方基于合意的共同處分行為,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前,原告母親與被告均系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告作為共有人之一無權撤銷贈與;原告母親和被告贈與房屋的行為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以及其他財產分割有著密切聯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屬性,是附條件的贈與。故對被告提出已撤銷贈與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判決,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變更房屋所有權的登記。
(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