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源資訊大多掌握在房產中介手中,買賣雙方進行交易普遍需要通過中介。而“跳單”,是指中介帶看房或者提供服務后,買賣一方或雙方跳開中介,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間的行為。法院民三庭李昇毅法官表示,中介起訴委托人“跳單”承擔違約責任,是常見的居間合同糾紛類型。法院審理此類型案件,認定是否構成”跳單”違約,主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介是否積極履行居間服務。中介作為居間人主要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故中介能否主張“跳單”違約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簽訂居間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實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務,是否積極履行居間義務。
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該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成交。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單”的關鍵,重點看中介的委托權限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若是非獨家代理,即賣方同時在多家中介“放盤”場合,則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訂約機會的先后順序、履行居間服務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實際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務成交等因素。
三、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故意。是否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對價是認定構成“跳單”違約與否的重要依據,當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后,為了不付中介費私下成交,又或者為少付中介費惡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則很有可能構成“跳單”違約。
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1號“上海某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確認了: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 (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