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消費者投訴報告。據悉,2015年協會全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糾紛50宗,較2014年下降51.9%。2015年投訴糾紛總量,占全年中介促成二手房交易總量的0.08%,僅為前年比例的1/4。該協會對二手房交易糾紛案件,總體以調解為主要處理方式,經協會調解成功撤訴的案件共13宗,占總投訴量26%,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6.9萬元。其中,協會會員配合調解成功而撤訴案件占總撤訴案件的84.6%。
案例1 購房謹記看政策 三年社保要連繳
回放:2012年9月7日,余某從外省到廣州A公司工作。2015年9月8日,余某跳槽至B公司,并決定在廣州購房定居。于是,余某經某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位于越秀區某物業,且得知外地人在廣州購房需連續繳滿社保3年。余某立即前往人社局核實自己社保繳納情況,并補繳因跳槽而斷繳的社保。余某認為自身已具備購房資格,遂通過該中介與業主周某就上述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分別向周某與該中介支付定金2萬元及中介服務費3萬元。但事后,在遞件過戶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經審查發現,余某的3年社保存在補繳情況,不具備購房資格。最終,余某交易不成,已支付的定金與中介服務費因自身違約無法退還。
提醒:在購房前,應注意核實自身的購房資格,可通過前往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自身名下物業及前往稅務部門或人社局查詢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繳納的情況。特別是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在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前,應及時與原公司及新公司協商社保的繳納,防止因跳槽出現社保的斷繳。并且,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可約定若因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能履行的處理方式,從而減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案例2 繼承手續未辦完 著急賣房空喜歡
回放:2015年5月2日,白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留下一套位于荔灣區的房屋。白某為免睹物思人,乘房市回暖欲辦理繼承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后出售。在辦理繼承手續時,白某在朋友介紹下,與買家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保證該房屋僅有其一人繼承及愿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買家李某依約向白某支付定金3萬元。之后,白某取得繼承公證書,發現載有另一繼承人何某。白某經調查得知,何某為白某父親與前妻所生,雙方多次溝通,卻沒達成一致出售意向。最終,因何某拒絕出售房屋,導致交易不成,白某返還雙倍定金給買家李某。
提醒:遺產繼承既涉及證據的收集審查和事實的認定,又涉及法律的適用和權利義務關系分析,當事人一般難以自行做出準確判斷,故在出售繼承的房屋前,應當先辦妥繼承手續,確認繼承份額,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成產權轉移登記后,再上市交易,避免交易糾紛。
案例3 買房大事要商量 夫妻一方莫逞強
回放:2015年7月15日,王某夫妻欲換購新房,在某中介公司介紹下,實地查看位于黃埔區的某物業。丈夫王某對該物業表示滿意,但其妻子許某認為該物業無市一級學位,離市區較遠,不利于孩子上學,表示需再考慮。王某擔心該物業被他人購買,私下單獨與業主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分別向業主與該中介支付定金3萬元與中介服務費2.5萬元。事后,妻子許某得知丈夫背著其簽訂合同,非常生氣,拒絕協助支付房款及履行其他交易手續。最終,王某因許某拒絕協助支付房款,以及自身資金不足,與吳某取消交易,經協商調解后,該中介公司同意減免王某部分中介服務費。
提醒: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或以共有資金購買房屋,涉及家庭主要財產且價值較大,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平等協商,考慮好各種因素(比如家人是否同意,購買資金是否充足)后,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否則,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簽訂合同,如因另一方反對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簽訂合同的一方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4 買賣合同被撕毀 中介費仍需支付
回放:家住廣州的楊某,看中本地房產的升值潛力,欲再購房以保值。2015年4月17日,楊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溫某就位于海珠區某物業簽訂三方《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某需分別向溫某及該中介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及中介服務費3萬元。合同簽署后,楊某依約向溫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其因無足額現金,當日未支付中介服務費。在辦理貸款手續時,銀行發現楊某的個人征信有問題,不同意審批貸款。于是,楊某與溫某協商決定,定金2萬元賠償給溫某,雙方當場撕毀合同以解除交易。仲裁庭經審查,該中介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雖買賣雙方各執的合同已經撕毀,但并不影響該中介與楊某的居間關系,且本次交易不成是因楊某貸款不成所致。最終,仲裁庭裁決楊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3萬元。
提醒:通過中介公司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中介公司一旦促成交易雙方簽訂買賣或租賃合同,即有權利向當事人收取中介服務費;若當事人需解除交易,除需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解除買賣或租賃關系,還需與中介公司協商解除居間關系,即解決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問題。
(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