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自治區人社廳發布消息,經自治區政府批準,我區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本次待遇調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記者了解到,此次待遇調整統籌考慮了我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險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對我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4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原則、計發標準等有關問題進行了統一規范。
待遇調整范圍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2017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對于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辦退補差”規定條件的,按照《自治區人社廳關于明確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待遇調整的具體標準
1.傷殘津貼
在現行計發標準上,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2.供養親屬撫恤金
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遺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生活護理費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每年與自治區統計局公布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時同步調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4.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區城鎮居民人均日消費支出額40%的原則,工傷職工在進行工傷醫療或工傷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在區內以每人每天15元計發,在區外以每人每天30元計發。 (來源《新消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