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對機動車年檢通常都規定“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而在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行為也成了不少車主的“慣例”。不過,“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樣的規定卻被指并不合法。
不處理違章不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已成慣例
據了解,截至2017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0億輛。如此龐大數量的機動車,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按照規定的期限,到車管所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每當車主去車管所為自己的愛車辦理年檢時,通常都會被交警問到違章是否處理、罰款是否已經繳納等問題。如果車主沒能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則不會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規定明確但處理違章規則仍未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準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對于年檢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答復,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從這些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例看,法院也是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了車主的訴求。不過,《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于機動車年檢需處理違章的規則依然沒有改變。
原因在于要靠“慣例”保證過去決定的執行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現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來執行過去的那些違章的決定,只能靠車輛年檢這個環節的這一制度來保證過去決定的執行。所以盡管有個別車主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會執行了,但對于大部分車主來說,交管部門現在一直還是堅持你不銷分就不給你辦車輛年檢的手續。
執法希望不能寄托于“慣例”
一方面,把處理違章作為年檢的前置條件與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門確實也有執法的實際需要。怎么來處理這一矛盾呢?
周漢華認為,要破解這個問題,第一要堅持法治原則,不能倒退。道交法的規定十分清楚,長期無法解決就會變成法律上的一個白條,這應該引起決策部門、監督部門的重視,要真正體現法治的權威。第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能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必須盡快提高執法能力,提高執法的水平,不能把整個執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個違反法律的車輛年檢的這樣一個制度上面。比如說,可以通過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執法決定及時執行。 (據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