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臨近,有人因為火車票“一票難求”、有人為了便捷、也有人希望來一次不無聊的“長途慢游”,紛紛選擇“拼車”回家。但“拼車”也存在一些風險,如何規(guī)避風險,安全到家,看看業(yè)內(nèi)人士為大家傳授的“拼車秘籍”。
1 營利“拼車”屬于非法營運
春運回家的拼車,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非營利拼車,常稱“搭便車”“搭順風車”,多為免費搭乘或者搭乘人與車主分攤油費和過路費。
業(yè)內(nèi)人士介紹,這種拼車屬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其也并非合同關系,對當事雙方無法律約束,也不產(chǎn)生債務的法律關系。因此,非營利拼車不屬于非法運行。
另一種是營利性拼車,在當事方之間建立拼車合同關系,車主在收回成本的基礎上,還收取了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這種拼車模式則涉嫌非法營運。非法營運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2 “好意搭乘”出意外,車主不能免責
“好意搭乘”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施惠人一旦開始施惠行為,就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負有保護義務。如發(fā)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駕駛人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駕駛人或車輛有瑕疵,或搭乘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的,可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在僅有搭乘人受傷而沒有車外人受傷的情況下,對于搭乘人的賠償不能使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只能使用車上乘員險。法官指出,通常車上乘員險的保險限額比較低,往往難以滿足賠償需求。另外,即使駕駛人與搭乘人對拼車過程中產(chǎn)生的費用、責任劃分等問題約定了“拼車協(xié)議”,但是,其中的一些免責條款可能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比如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 “拼友”可購買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險
在拼車過程中,駕駛人應該自己開車。如果搭乘人主動要求開車,應該查看對方的駕駛證,對于沒有駕駛證的要堅決拒絕對方開車。如果搭乘人是尚處于實習期的駕駛員,車輛上又沒有實習標志,也應該拒絕對方駕駛車輛。
另外,搭乘人要謹慎選擇車主,應當對駕駛人的駕齡、駕駛能力等有必要提前了解。并且,要認真檢查車輛現(xiàn)況,對車輛年檢及保養(yǎng)的情況有所了解,確保出行的車輛安全。搭乘人還要對車輛的投保情況進行了解,如果車輛除了交強險之外未投保商業(yè)險、車上乘員險等,“拼友”可以根據(jù)需要,為自己購買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險。 (據(jù)《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