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寧夏集中供熱申請停暖和恢復用熱實施細則(修訂)》于近日出臺。修訂后,新《細則》取消了“申請停暖須相鄰住戶同意”等內容,并對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等5種情況規(guī)定不得申請停暖。
得在采暖期前一個月申請
新《細則》適用范圍包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集中供熱經營的單位和熱用戶(包括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租賃人)。熱用戶有申請停暖或恢復用熱需求的,應在法定采暖期開始前一個月到供熱單位辦理停暖和恢復供暖手續(xù),供暖注水后概不辦理。
申請停暖和恢復用熱期限為一個供熱期,每超過一個供熱期另行申請。實施范圍包括所有在網熱用戶。用戶應以整套房屋為單位提出申請,不得提出房屋局部報停申請。申請停暖或恢復用熱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熱用戶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符合辦理停暖基本條件的熱用戶,在辦理停暖前應告知或通過供熱單位告知相鄰熱用戶。申請單由供熱單位提供,一式兩份,供熱用熱雙方各持一份。
停暖后,用戶繳納采暖費的百分之三十
對于申請停暖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為提出暫停用熱申請的熱用戶辦理相關手續(xù)。由供熱用熱雙方簽訂停熱協議書,明確約定停熱時間、停熱處理方式、協議期滿延期等內容,由熱用戶向供熱單位按采暖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繳納費用。供熱單位在收取該采暖費用時,應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采暖收費專用票據。
暫停用熱期間,熱用戶不得擅自接熱;熱用戶擅自接熱的,供熱單位向其收繳供熱期全額采暖費。
申請時補齊欠費
新《細則》要求,辦理申請停暖或恢復供熱時,熱用戶如有欠費應予以補齊。暫停供熱期間,房屋產權發(fā)生變更的,新、老熱用戶需同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xù),如有欠費應予以補繳,否則不予辦理停暖或恢復供熱。對于房屋出租的辦理停暖和恢復供熱時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并攜帶房屋租賃協議。如新、老熱用戶都不到供熱單位了解供熱和欠費情況,有欠費的須由新熱用戶協調處理。
影響鄰居用熱不得停暖
新《細則》提出,熱用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暖:供熱設施在供熱保修期內的;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控制供熱條件的;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拖欠采暖費的。
對比原來的《細則》,“申請停暖須相鄰住戶同意”“單位樓棟房屋質保期過后,入住率達不到80%的不得申請停暖”等內容已取消。
用戶要履行保護供熱設備義務
供熱單位同意熱用戶申請后,熱用戶應及時自行清理供熱設施周邊障礙物,保護好供熱設施及熱計量設備,由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采取停暖和恢復用熱措施。
供熱用熱雙方對申請停暖處理方式另有約定的,應在停熱協議書中約定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
(來源:《新消息報》)